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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这地发布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4-01-10 22:04:43 来源:常见问题 点击:147次

  《通知》要求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通知》要求检验测试的机构应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建立检测工作台账,发现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处置方法进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弄虛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核实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要求,对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报告资质审批部门处理。加强电子巡查和实地检查,对取得资质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撒回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垄断市场、结果不真实等行为;严禁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一) 检测机构在取得资质后,应保持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变动的,需在1月内补齐;注册人员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册岩土、注册结构工程师应担任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报告的批准人或审核人。

  (二) 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加强检测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专项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审核人)持证及在岗情况监管,对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对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审批部门处理,直至撤回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三)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以上的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一) 检测机构应当配备满足计量认证所需的相应检测仪器设备,有详细的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性能状况检查,检查结果要存有档案记录;不得使用逾期未检和检定校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参与检测工作。

  (二) 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检,对于检查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当督促检测机构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未达正常使用标准的仪器设备禁止参与检测活动。

  (一)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由施工单位等其他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合同及委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整改。属于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见证检测机构实施;属于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分解委托(存在质量问题争议委托第三方认定的除外)。

  (二) 见证取(送)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节能材料等所有试块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取样或试件制作应由施工单位取(送)样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员旁站见证下进行。取(送)样人员、见证人员共同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建筑幕墙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工程见证检测制度,见证员应对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和签名。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应核对检测委托单上取(送)样员、见证员签名,不得受理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或无见证封样的建设工程检测试样。

  (三)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四) 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结果报告制度,建立检测工作台账,发现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不合格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处置办法来进行监督,必要时对工程实体做监督抽检。对不合格检测结果隐瞒不报、弄虛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检测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跨区域从事检测业务的,要实施必要的登记或告知,应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但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前置条件。检验测试的机构跨县(市、区)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具备在工程所在地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在同一州市跨县区开展常规检测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备案或设分支机构,企业自行设立的多场所,应主动告知业务发生地主管部门,并主动接受监管;对于跨地区毗邻县.开展见证取样检测的,由检测活动发生地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省外入滇检验测试的机构参照跨区域检测管理执行。

  (六) 各级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应按照《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要求,加强对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综合诚信评价管理,对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通报批评和依法处罚,并扣减相应诚信分。